VOCs废气的处理有什么要求?

  新建处理设施或改造现有处理设施,应根据废气特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成分和浓度以及生产条件选择合理的处理技术;如果处理难度大,单一处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则需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了气味控制,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使处理设施相对于生产设备做到“先开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

  及时清洁和更换处理设施的消耗品,如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器、灯具和电气元件,以确保设施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检查维护、处理设施耗材的维护和更换、VOCs处理设施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VOCs处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活性炭质量,根据风量和废气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的装填量和更换周期,确保装填充分和定期更换;一次活性炭吸附工艺应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采用再生活性炭吸附工艺,颗粒炭的丁烷工作容量不应小于8.5g/dL,填料厚度不应小于400mm,蜂窝炭比表面积不应小于750㎡/g(BET法),填料厚度不应小于400mm,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100㎡/g(BET法),纤维层厚度不应小于200mm;活性炭生产企业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全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活性成分的含量。催化剂应达到0.1%以上,并含有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应达到5%以上。如果采用不连续吸附-解吸处理工艺,吸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时解吸,解吸气体经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的燃烧温度不应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的燃烧温度不应低于300℃,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相关温度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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