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摘要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自 2019 年7月 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自 2019 年7月 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4.3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

  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 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4.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a) 储煤场应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岀口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 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4.4.2 物料的筛分和破碎

  a) 由于工艺要求设置煤炭筛分、破碎工艺的,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岀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 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

  b) 石灰石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

  4.4.3 厂区环境厂区裸露地面应采用绿化等抑尘措施,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物料进岀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4.4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5 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 高岀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4 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 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自动监控设备采用日均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 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 6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锅炉使用单位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 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以上资料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推荐产品

1、湿式静电除尘器

湿式静电烟气废气处理(治理)装置


2、活性炭吸附箱+CO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

活性炭吸附+CO催化燃烧装置

本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由天清佳远发布,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上一篇:《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 下一篇:VOCs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知识点

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有关的文章

热门文章



Copyright © 2016-2024天清佳远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66号(天清佳远)"手机/微信: "18038755391"

粤ICP备16063597号

我们为您提供催化燃烧的信息介绍,囊括了沸石转轮沸石转轮厂家、图片、品牌等参数。全面了解废气处理设备沸石转轮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等的相关信息,请联系我们。

一键拨号